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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子承父业”式高考保送不可取
来源:信息时报 2006-11-8 8:48:42 【字体:小 大】

“子承父业”式高考保送不可取

张贵峰

近日,教育部出台了高校2007年保送生政策,除了“省级优秀学生”“竞赛获奖选手”“获奖运动员”等五类考生外,还有一类是专门针对“公安英烈子女”的保送政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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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才选拔制度,高考一直因其过于简单生硬的“唯分数论”而广受批评,因此,在统一的考分标准之外给予高校招生以更大的政策灵活性、多样性,比如增加免试保送、自主招生等政策,以软化、矫正“唯分数”的高考制度缺陷,应该说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。不过,虽然如此,将公安英烈子女也列入保送范围,并且是“子承父业”式保送上公安院校,笔者以为,却未必妥当,不无可商榷之处。

首先,褒扬公安英烈,给予其身后的家属、子女以一定的抚恤、优待措施固然十分应当,但是,将高考作为提供这种优抚的工具是否仍然恰当?毫无疑问,高考制度所赖以立足的公平公正的价值核心正在于“择优录取”,可以说,无论是“以分数论英雄”的一般录取方式,还是其他基于各种“优秀”“获奖”的保送政策,至少从形式上都遵循的是这一价值准则。显然,以父母身份、血缘关系而论的“公安英烈子女保送”政策,并不在此范围之内——不仅无法体现而且有损于“择优录取”这个高考制度的价值核心。更重要的是,即使我们退一步——认可牺牲一定的高考录取公平以优待“公安英烈子女”的必要性,这种“子承父业”式保送政策的合理性,仍是值得推敲的。

这至少表现在,其一,既然公安英烈子女可以保送上公安院校,那么其他行业——比如教师、工人、农民的英烈子女,是否也可以照此办理,保送上师范、工业、农业大学呢?毕竟,所谓“英烈”,并非公安系统独有,而是任何行业职业都可能存在的,依据国务院1980年发布的《革命烈士褒扬条例》,除军人外,其他牺牲人员,“如果事迹特别突出,足为后人楷模的”,均可“批准为革命烈士”(5条)。但这样一来,我们的大学是否有蜕变为子弟大学之虞?而在代际传承的侵蚀下,“择优录取”的高考公平还如何维系?

当然,应当承认,公安行业是一个更具职业风险、因公牺牲可能性更大的职业。但所谓“凡事不可一概而论”,比如,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煤矿行业,其职业风险,比较民警,就毫不逊色。也许,就牺牲的崇高性、楷模性而言,矿工的因矿难而牺牲无法与民警因执法而牺牲相提并论,可到底都是因公牺牲、都是血性的生命,公安英烈子女可照顾性地保送上大学,社会地位更弱势的矿工为什么就一定不能呢?

其二,具体就职业生态和英烈子女本身的需要来看,“子承父业”式保送政策足够合理?比如,子女因袭父母职业,而且“原则上分配到英烈所在地公安机关工作”是否有利于一个充分开放、流动的职业环境的形成?而在子女本身,从事父母曾牺牲的职业,并且是回到父母牺牲的原单位,是否有利于其健康职业心理、心态的培养,进而出色地做好工作?

鉴于此,笔者认为,“公安英烈子女保送上大学”尤其“子承父业”的保送方式,虽然初衷良好,但还应慎行。毕竟这样做,无论是对高考选拔以及其他职业群体的公平,还是公安职业乃至其子女本身的需要来说,潜在的隐患均不可小视,尤其代际公平问题日益突出、成为影响高考社会公信力重要因素的当下,更是如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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